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布置任务、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季度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或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受到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延长预备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教育和考察情况及相关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
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要重新甄别身份,认真审核所有入党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一)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同时全面总结本人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情况;(二)党小组提出意见。所在党小组应及时讨论,并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三)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的意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联系人的意见。(四)支委会审查。支委会根据了解考察所掌握的情况,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六)党总支审查。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对预备期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一)预备党员本人汇报预备期的学习工作情况,提出转正申请。(二)党小组和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三)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四)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视为通过。支部大会前,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计算在票数之内。(五)作出决议。根据大会讨论情况和表决情况作出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到会的情况,即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大会表决情况,即同意按期转正的党员人数,不同意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开会的时间等。(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支部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
第四十一条 党委对各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将其入党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