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来源:组织部   作者:组织部   点击数:   日期:2017-12-01   字体:【

第十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培养教育时间不足一年的,一般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共青团员被列为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第十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主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所在党支部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谈话是对发展对象进行了解、教育和帮助的必要形式。谈话由所在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实施。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经历、入党动机、党的传统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掌握情况、递交入党申请以来思想政治进步情况、对重大政治事件的认识、对新时期党的治国理政方略的认识以及对诋毁党的形象、冲击党的执政地位等言行的态度等。谈话情况要记录在案。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形成综合性政治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本人的自然概况和简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等。在政治审查中,凡反映出的问题,要写明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问题是本人交代的还是组织查出的或他人检举的,组织上曾否做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通过审查,认定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的态度等。政治审查要对是否影响加入党组织形成结论性意见。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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