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上。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党外群众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师生医护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党组织写出书面申请。撰写入党申请书要联系个人思想、工作、学习实际,态度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优点和缺点,受过的奖励及处分;对待入党的态度,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个人履历,本人成份,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重要情节要写明证明人)等。申请人在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每半年至少要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和义务,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鼓励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考察档案,如实填写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内容要具体、准确。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八大以来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国梦”以及“三严三实”的科学内涵和现实意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书面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谈话,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通过征求党小组和党内外同志的意见等方式,了解其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遴选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对表现突出的积极分子可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并对其进行重点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校党校、分党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或教职工来校工作之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申请时间从向原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书之日算起;已确定被原单位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校后可以接续培养教育,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已接受原单位党组织系统规范的集中培训的,入校后还需要参加校党校、的分党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单位、毕业离校或调动工作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